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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随意收集邮箱地址

拒绝随意收集邮箱地址

拒绝随意收集邮箱地址

我们拒绝收集本网站中公布的邮箱地址被自动收集,违反时,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信息通信网食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的2 (禁止电子邮箱地址的随意收集行为等)

1. 未经网站运营人员或是管理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在网站上通过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是其他的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2. 任何人都不得将通过违反第1项内容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销售·流通。

3.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知是第1项和第2项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的情况下,将该信息用于传送。

第74条(惩罚)

1. 符合下面各项的任何一项的人员,将会获得1年以下的拘役或是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50条的2的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箱地址或是用于信息传送的人员